目前分類:刑事破案新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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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署刑事警察局偵9隊於去(96)年4月間接獲中華郵政公司報案,指稱渠公司網路郵局遭駭客入侵,並將數十名客戶內之存款盜轉出後購買臺灣索尼網路購物商城之遊戲點卡等物品,再利用遊戲點卡交易洗錢,訴請偵9隊偵辦。本案經偵9隊深入追查發現該駭客集團除入侵中華郵政網路銀行將客戶存款盜轉走數百萬元外並且入侵健保局、教育部及多家電信公司資料庫竊取個資建立全台超過五千萬筆民眾個資資料庫,資料庫內含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企業界人士及一般百姓等等幾乎無一倖免,經向局長黃茂穗報告,黃局長對此影響國安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極為重視,即刻指示偵9隊與電信警察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金門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板橋憲兵隊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並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朱帥俊指揮偵辦,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偵破。(二)案經專案小組彙整蒐集相關不法駭客入侵資料,追查網路連線紀錄及不法駭客入侵之路由等事證,發現駭客上網IP屬主機代管服務;進一步追查發現該主機係由大陸人士所承租,不易追查實際承租人,且僅留下大陸代理商科技公司及匯款帳號之簡單資料,更發現所有入侵主機的IP來源遍及大陸地區且利用國內北中部地區大學當跳板,難以查察,全案陷入膠著,惟專案小組鍥而不捨追查,抽絲剝繭其中漏洞,發現係兩岸集團性作案,並追查得知在臺之陳○著犯罪集團涉有嫌疑,警方更發現該駭客集團除了入侵中華郵政網路銀行將客戶存款盜轉走數百萬元外並且入侵健保局、教育部及多家電信公司資料庫竊取個資及東森購物台刷卡人資料整合建立全台近五千萬筆個資資料庫網站,該網站具有查詢功能,只要在欄位上輸入姓名或身分證統一號碼即可查詢出相關個人資料;亦可模糊查詢,譬如輸入「機關名稱」,即可將資料庫中該相關個資撈出呈現,該集團並以查詢每筆資料約300元代價販賣給不法集團;另外專案小組更發現有電信公司不肖員工及經銷商與該集團勾結配合建立假資料且架設竄改來電顯示之電信平台及架設網路電信平台做為詐財使用,對於治安造成嚴重之影響;經本(26)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搜索票拘票同步執行搜索拘提陳○著、徐○玲、余○群、王○志、詹○程、游○鴻等人及藏匿處,查扣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壹套、伺服器(含超過五千萬筆個資)、無碼機、人頭卡、網路電話等不法贓證物,全案依違反妨害電腦使用、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犯嫌陳○著等6人解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三)網路科技日新月異,網路銀行的出現使民眾不需出門到銀行抽號碼排隊,只要在家彈指一按透過網路即可完成轉帳、匯款等麻煩工作,科技進步雖帶給人們便利,但也潛藏許多危機與風險,本案影響層面之大、犯罪手法之罕見、運用技術之高深皆屬首見,為免對國家財經秩序造成隱患,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傾全力偵辦此一重大金融犯罪及駭客案件達一年多,最後終能宣告破案,對於不法集團企圖藉由網路資訊的便捷性及隱匿性,以非法的手段,入侵個人電腦,俟機竊取被害人所有上網私密資料,並盜取金融存款,破壞金融秩序,影響社會安定之犯罪行為,予以迎頭痛擊,對遏阻犯罪集團繼續利用此一手法犯案有積極正面意義,警方將持續與國內金融業界密切合作,全力維護金融業界持續推動網路銀行服務業務的秩序,防杜不法情事的發生,以確保民眾資通安全,警方也特別呼籲全民提昇危機意識,加強資通安全防護措施。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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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隊主動派員查證初姓等被害人後,於98年7月21日彙整相關事證,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賴檢察官淑芬指揮偵辦。經初步偵查後得知,犯嫌蕭○宇夫婦藏匿於南部地區,於是本隊1組派員會同臺南縣警局佳里分局偵查隊共組專案小組,並於同年8月3日上午持搜索票及拘票等司法文書,循線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犯嫌蕭○宇夫婦租屋處將其等2人查獲,並查扣相關犯罪財務帳冊及手機等物。 近日因經濟不景氣歹徒常利用大量訂購商品,拒付款項等「惡性倒閉」之非法詐財行為,詐騙商家。警方在此亦呼籲商家緊守自身財務,勿因經濟不景氣遭歹徒利用詐騙而嚴重損失財物,若有遭詐騙者,亦請勇於出面舉發歹徒犯行,以確保自身權益,共同維護善良之社會風氣及治安。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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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警察局偵九隊1組接獲被害人彭小姐及其男友等二人報稱遭不知名網路使用者,侵入彭小姐之個人電腦,竊取、窺看二人之親密照片,復以入侵之電腦為跳板利用其電子郵件帳號,分別在1月25日及26日,連續寄發恐嚇之電子郵件(內容概述:匯款十萬到聯合勸募下週一晚上八點前把匯完有署名的匯款單掃瞄或拍照傳到這信箱給查證用免主旨內容只要附件就好,看不見就看黑木瓜佐黑鮪魚肚燉芳香烏骨雞大家聞除了傳匯單其他信不用傳..)予她的男友,恐嚇、強制渠男友須在1月29日前,將新台幣十萬元匯入聯合勸募基金會帳戶內,否則就將渠等二人之親密性愛照片,以電子郵件傳送、散佈予彭小姐之同學、同事等人觀看,渠等因畏懼名譽遭損,遂訴請偵辦,該局偵九隊獲報後,即向局長黃茂穗報告,黃局長獲報後極為重視,指示偵九隊全力偵辦,該隊即與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共組專案小組積極偵辦。(二)經專案小組過濾清查遭入侵之電腦紀錄,發現該電腦於去年底即有遭駭客侵入,同時在恐嚇電子郵件寄發前、後,駭客曾侵入彭小姐之電腦並窺看郵件內容並使用該帳號;復查恐嚇郵件來源分析均係由臺北縣三重市某網咖發出,使得本案破案困難度增加,惟專案小組本鍥而不捨之精神持續清查過濾相關可能之涉案資料,發現現住三重市之賴○賓涉有嫌疑,經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該嫌出入之特定地點,查扣電腦設備及週邊設備1組、私密性愛照片等相關贓證物,訊據犯嫌賴○賓坦承上情不諱,全案依刑法恐嚇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妨害秘密等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三)網路安全議題在世界各國都相當重視,無不投入極大心血經營,我國刑法有妨害電腦使用一章加以規範,警方亦十分重視網路犯罪問題,對於網路犯罪掃蕩不遺餘力,網路使用者應有正確的使用觀念,凡未經授權入侵他人電腦、破解密碼、登入帳號、篡改資料皆會觸犯相關刑事法,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勿因一時輕忽而造成終生遺憾得不償失;刑事警察局特別呼籲民眾勿以為在家中使用有線網路,不太可能會有人入侵盜用,大部分的電腦系統都可能被入侵,差別係由誰花多少時間、精力與金錢才能達成,犯罪者更利用網咖上網犯案,係不特定之人於固定之處所,令警方相當頭疼,警方呼籲一定要重視網路安全,使用網路,一定要設定加密金匙及相關保護措施,密碼也應該不定時更換,隨時注意自己網路使用情形,以確保本身資通安全。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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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國防部某軍醫院向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報稱,有不知名男子偽造刑事警察局之公文書,於95年3月2日14時5分及22時33分許,僭行偵九隊之職權,以偵辦案件為由,匿名傳真要求調閱該院某主治醫師當日使用電腦之網路連線紀錄及使用人之相關資料,此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刑事警察局之聲譽,為正視聽,嚴杜、遏止宵小行徑,遂據以偵辦。(二)研判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動機,初步懷疑可能係詐騙集團或徵信社等,為取得該軍醫院內部機密資料所為之技倆,續經詳細檢視該偽造之公文內容後,發現偽造之公文書格式係94年以前所用的舊格式,應非專業的詐欺集團或徵信社所為,復由偽造之公文內容所陳述之情狀研判,本案應為該院員工之感情糾紛,所衍生出的報復行為。(三)案經反查人被害人生活交往後,向中華電信及相關單位查詢、調閱資料分析,初步鎖定賈姓男子涉有重嫌,經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深入追查及搜證,於日前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三重地區搜索,賈姓男子見事跡敗漏,對涉案犯行坦承不諱,現場查扣作案用電腦1台及本案偽造行使之公文書2份,全案依涉嫌偽造文書、妨害秩序、妨害名譽等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五)本案屬新型資訊網路之特殊犯罪型態,犯罪人教育程度較高,尤其對於電腦繪、製文書之操作技術能力甚強,其偽造之公文書極難辨認真偽,一般機關行號、金融單位等業者較不易察覺,且容易上當,易為有心人士所利用,刑事警察局特別呼籲各機關行號、金融單位應加強保防安全,建立查詢機制,以免為宵小所利用,同時刑事警察局並將持續掃蕩、查緝各類網路犯罪案件,不法人士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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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獲報後,隨即展開相關蒐證工作,並成立專案小組,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積極對該詐騙集團進行蒐證,經長達3個月餘之蒐證後,認犯罪證據明確,時機亦已成熟,遂協同本案各參與單位,在臺灣、金門同步於本(8)月26日上午6時,百餘名警力分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地檢署)核發之搜索票、拘提票,對犯嫌陳○忠、周○仲、鐘○丞、羅○辰、高○菁、涂○岑、蘇○芳、李○娟等共30人,於臺北縣、臺北市、宜蘭縣、臺中市、桃園縣及金門縣等42處,同步展開搜索、拘提,查緝該集團犯罪行動,查扣入會契約書、本票、統一超商禮券、家樂福禮券、中油油卡、會員名冊、帳冊、車馬費日報表、報紙(警民日報、消費者日報、遠東日報及中央公論報)、行動電話等犯罪工具。全案經警詢後,依涉嫌詐欺、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分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查消○者日報登記負責人為陳○忠,渠於金門縣設有「消○者日報金門辦事處」,並推行「○○禮券整合行銷專案」招攬社會大眾入股投資,以達成其吸金目的,渠為取信於大眾,印製大量警○日報、遠○日報、消○者日報,發送給地區民眾瀏覽,同時舉辦「遊臺灣、住墾丁(金門)、送賓士」等活動,並以金門縣政府為活動指導單位,其目的是要讓社會大眾誤以為其財力雄厚,進而紛紛加入該「聯合禮券整合行銷專案」。該集團會員層級分為1000萬(大盤)、100萬(中盤)及10萬(小盤)三個等級,每位會員除固定可得5%的禮券外,可再依等級區分取得5%(小盤)、10%(中盤)、15%(大盤)之車馬費做為紅利,該集團大盤會員每月除本身之固定車馬費外,亦可得到下線每位中盤會員吸收金額之5%做為獲利,另外推薦一新會員加入,推薦人可得入會保證之5%做為獎勵。經初步估算,截至本(98)年8月中旬為止,渠等全臺吸金的金額已高達新臺幣2億3仟多萬元、受害者更高達上千人,經專案小組側面蒐證、調查結果,陳嫌為吸收更多被害人,甚至推出百萬換賓士的方案,準備在簽約1000臺後,捲款潛逃,屆時受害者將更不計其數。更在人民飽受風災折磨之際,還到屏東地區等受災慘重地區詐騙災民,其中周姓犯嫌更在昨日詐騙6位民眾,行為令人髮指。此次能在該詐騙集團預謀未擴大之際,一舉、迅速偵破、瓦解該犯罪集團,相信將可為已投資之社會大眾減少其損失程度,更可有效防杜詐騙集團之囂張行徑,維護地區治安之平穩。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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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此類非法轉接業務之第二類電信業者係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經營電腦、電信器材及門號業務代辦業公司,架設地下機房,提供客戶以市內電話、公用電話撥接,並以人頭資料,向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申請大量門號SIM卡,裝設於交換機房內,再利用網內互打之優惠服務,提供一般客戶及犯罪集團之撥接,除造成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價差上損失,且因機房強波天線內及SIM卡高達數千門號之使用,亦造成基地臺頻寬遭佔據,通話品質下降;國內某第一類電信業者初步估計損失達新台幣數億元。另因業者篡改發信方電信號碼、受信方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誤導警方偵查犯罪時資料之分析。專案小組調查發現該二類電信公司前因曾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為躲避司法機關調查,於大臺北地區流竄變更置放違法之大型節費器處所外;更涉嫌以電信科技技術竄改來話顯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登記市話「02-23817836」,俾誘使全國被害人相信無疑而交付鉅額現金予假冒「臺北地檢署司法人員」之集團提款手,完成兩岸新興電信犯罪集團遂行詐騙!全案於鎖定該二類電信公司變更機具最新置放處所位「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某套房」後,遂於昨(19)日見時機成熟,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周俞宏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非法龐大之超大型轉接語音服務機房設備、人頭電話SIM卡、申裝資料、相關帳冊資料;同時拘提集團主嫌蕭○○、謝○○等人到案。全案依涉嫌刑法詐欺、偽造文書、電信法等罪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不肖第二類電信業者之情形普遍,儼然成為目前治安極大隱憂,若此種窘況漫延,將嚴重影響情治單位偵查犯罪,威脅社會安全,因此,警方除重申打擊犯罪不法之決心,並呼籲第二類電信業者應自律自清,肩負通訊道德責任,勿因一己之利,淪為犯罪集團利用之工具。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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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四組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憲兵司令部士林憲兵隊於98年4月間獲線得知於南投縣草屯鎮一名綽號「三叔」之男子林0鐘涉嫌經營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3萬元,實際拿2萬5仟元,雙方言明每日利息5佰元,年利率高達600﹪,被害人在需錢孔急之下借款20餘萬元,實際支付之利息已付出4、50萬元,致無法償還,林嫌遂教唆同夥林0慧指使小弟「阿緯」等人逼債,揚言不還債將砸毀被害人之攤位,並數度至被害人家中噴漆、灑金紙、砸毀汽車玻璃等,行徑十分囂張,據查該集團並擁槍自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遂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追查,並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振義指揮偵辦。案經專案小組對主嫌林0鐘等人深入調查,發現該犯罪集團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動輒以噴漆、灑金紙、砸車等激烈手段討債,被害人雖已償還數倍於本金之利息,仍遭該犯罪集團強勢逼迫,甚有被害人欲攜子燒炭自殺,幸警方查知上情,及時查獲,致未釀命案慘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振義指揮本局偵六隊四組、臺北市、臺中市、彰化縣警察局、憲兵司令部等30餘名警憲人員,於98年7月28日搜索5名暴力討債集團分子的住所,趁渠等尚在睡夢中,同步於南投縣、嘉義縣一舉將其拘捕到案並查扣支票、本票、棍棒、刀械等物品,將所有涉案嫌疑人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徹底瓦解地下錢莊暴力討債危害地方的惡勢力,另查獲大批相關贓證物,刻正深入追查渠等所涉及其他不法案情犯行。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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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局偵九隊於網路中實施網路犯罪巡邏時,發現一網站「BL(BoyLove)家族(http://clubpchome.com.tw/urs/club_index.html?club_e_name=dakr)中」,有大量散佈、張貼兒童(少年)姦淫猥褻(幼童同性及戀童性愛)之圖片情資,由於世界各國對於兒童色情問題均十分重視,如有相關類似事件報導常常成為國際要聞,經向局長黃茂穗報告,黃局長甚表重視與關切,為維護我國國際形象,特別指示偵九隊全力蒐證查辦。(二)案經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偵查人員彙整蒐集相關資料,追查網路連線紀錄等事證,發現目前還是國中在學學生綽號「小賈」者涉有嫌疑;經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查扣兒童(少年)姦淫猥褻(幼童同性及戀童性愛)之圖片資料乙批等不法贓證物,「小賈」表示因對幼童性愛好奇心使然,遂利用網路空間上傳兒童色情猥褻圖片,並成立「BL(BOYLOVE)家族網站散佈、張貼兒童(少年)姦淫猥褻之圖片,供不特定家族成員及網友觀覽,「小賈」對上述行為坦承不諱,全案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三)網路世界情色資訊取得容易,為網路快速發展後難以避免的趨勢,世界各國對於兒童色情之查緝十分嚴格要求,並經常跨越國界的藩籬,攜手共同合作打擊有關戀童色情案件,且法令制定相對嚴格。身為網路地球村的一員,我國警方常在跨國查緝網路兒童色情行動中,貢獻一己之力。刑事警察局在此特別呼籲網路使用者應有正確的使用觀念,凡從事媒介、散布、販售色情行為,甚至張貼、上傳及供人下載涉及色情圖影片之行為皆已觸犯相關刑事法,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警方也將持續加強查緝,還給民眾一個安全、乾淨的網路環境;再次特別呼籲家長多關心成長中的孩子,了解子女上網內容,避免孩子們因一時血氣方剛衍生網路犯罪行為,造成一輩子的遺憾。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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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國際刑警科、駐馬來西亞警察聯絡官與馬國皇家警察局商業調查處共同合作,於98年8月18日破獲奈及利亞詐集團,自7月20日至8月18日止,共逮捕馬來西亞籍華人女子CHEWYIHHUEY(音譯:周怡慧,26歲)及馬來西亞籍女子,SITIHAIDAANUAR(辛蒂,33歲)及奈及利亞籍女子CHIVON(奇朋,30歲)奈及利亞籍男子JOSEPH(為辛蒂之男友)、ANGUS(為周女之男友)、STEVE(史提夫)、NATHAN(那坦,又名OBINAUDEH)共8名嫌犯,該集團近年來利用網路交友詐騙本國女子感情,詐騙金額達數千萬元。經馬國警方以「帳號追人」之方式,陸續從匯款紀錄中逮捕帳號使用人馬來西亞籍華人女子CHEW(音譯:周怡慧,26歲)及馬來西亞籍女子,SITI(辛蒂,33歲),陸續逮捕7名共犯後,最後於8月17日逮捕幕後策畫主嫌ANGUS(安哥斯),全案宣告偵破。馬方調查結果,此類跨國網路詐騙案以西非奈及利亞籍為首,為有組織性之分工,主要成員以奈及利亞人為主,奈國人本性狡詐,成員大多擁有一本以上他國護照,真實身分很難查證,以大學或研究所學生身分申請進入馬國各大學,以合法學生身分在馬居留,再利用闊綽生活條件或提供優渥獎金為餌,利誘馬國當地女子加入集團從事詐騙行為,或提供銀行帳號,或充當車手臨櫃提領受害者匯款,犯罪所得龐大,集團成員共同分享利益,用名牌、開名車、住豪宅,享受奢華生活,因此當地女子心甘情願以身相許,並與其結婚生子,奈國詐騙分子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後,再結合其他奈及利亞籍成員,形成一個非常有組織且專業之詐騙集團,並將犯罪所得部分匯回母國奈及利亞,以達洗錢目的。以本案為例,該奈及利亞跨國網路詐騙集團以CHUKWUDIOKEYEANGUS(安哥斯)為首,專責規劃詐騙計畫、分配任務及尋找銀行帳號,由其他奈國成員UWADINRUNDUBUISINATHAN、SUNDAYCHIBUIKEJOSEPH、IZUIKESTEVE及MMADUKAUZOEKWE等人分飾網友、官員、銀行行員及律師等不同角色,在網路上佯稱遺產繼承權需繳稅為由,表示如有人可代為繳交相關稅金,可將遺產轉移成為受益人,事成可從中獲益美金3百萬元不等酬勞為餌,向不特定上網網友行騙,另當地女子CHEWYIHHUEY(音譯:周怡慧)及SITIHAIDAANUAR(辛蒂,33歲)等二人提供銀行帳號,並致電誘使受害者將錢匯至渠等銀行帳號,等錢匯抵馬國後,再安排其他人將錢匯至其他帳號,以達到洗錢目的,依查扣資料研判,應有多名受害者受騙,馬警正在深入調查中,上述6名嫌犯因涉馬國刑法420條詐欺罪,目前拘禁在BukitJalil警局拘留所,靜待司法調查。本局在此呼籲,網路為虛擬世界,利用跨國匯兌(例如:西聯匯款WesternUnion)更加深攔阻財產損失之難度。國人如與外籍人士在網路認識、交往,應深入瞭解此外籍人士之背景,不可因輕信說辭而遭詐騙金錢。更不可因貪圖錢財,而陷入圈套,造成金錢損失、身心受創。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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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8月25日內政部警政署新聞資料發稿單位: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新聞稿1則□背景資料份 □照片  聯絡人:副組長高大宇●請立即發布□請於95年08月25日發布  電話:02-27697403刑事警察局查獲網路封鎖線惡意程式作者案一、偵辦單位: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三組)、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偵查隊二、發布時間:95年8月25日三、查獲地點:臺北縣四、查獲少年:  吳OO(男,住臺北,60年次)五、查獲贓證物:相關稽核紀錄。六、案情摘要:(一)有鑑於目前網路入侵攻擊活動頻繁且有日趨嚴重趨勢,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於例行性網路巡邏中發現,某駭客網站討論相關入侵技術時,提及「穿越封鎖線程式」乃一未被防毒軟體偵測的程式,可當木馬程式用。由於現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章中的第362條規定,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屬觸法行為,故警方乃針對該程式做進一步追查。經深入解析該程式後發現,該「穿越封鎖線程式」注重於隱藏、穿透防護功能,並輾轉經駭客及分享網站公開,不易確認是否另行綑綁其他外加惡意功能,故部分防毒軟體認該程式屬「間諜程式」的一種,但確能提供IP位址轉換功能,然若使用者不具備相當資訊能力,無法知悉該程式的真實功用。(二)企業內部員工若任意植入該功能不明的「惡意程式」,將使得公司內部原本無法連上網際網路的電腦及其他來路不明電腦,均得以藉由該間諜程式控管下的電腦主機轉介上網,突破原有系統保護管制措施,此舉不僅破壞任職內部的資訊安全控管,衍生不明外來攻擊者輾轉入侵或從事其他不法情事的可能性,進而增加資安管理的困難度,實已損害相關企業的權益。(三)警方調查發現,該吳姓嫌犯所設計的程式具備類似木馬程式的攻擊用途,可將本機的指定TcpPort(即端口或通訊埠)對映到指定主機的指定通訊埠,並轉而藉由指定主機上網。然該指定主機使用者若未被明確告知,程式本身不會主動提示此功能或效用,其他使用者將得以透過該執行本機的網路位址上網,指定主機使用者亦難以察覺此一現象。若有不法之徒藉由此程式進行「張貼援交訊息」等類似觸法訊息,恐生「木馬抗辯(TrojanDefense)」爭議。(四)類似此種工具雖亦可做為網路管理的便利小工具,如何運用端視使用者本身的使用意圖而定。然該程式在改版過程中,程式作者蓄意增強程式執行過程的隱藏功能,此特性與木馬程式獨有特質不謀而合,致該程式執行時,若非資訊專業人員難以察覺該程式的執行目的。名詞解釋間諜程式:間諜程式是指能夠自動安裝在電腦上且能收集個人資訊或發送彈出式廣告的軟體。該類程式通常也會妨礙電腦的使用效能。如程式會自動安裝在電腦中,在使用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擷取個人隱私資料或從事使用者不知道的行為,它很可能就是間諜程式。最重要的是,它的存在會危害到個人隱私和安全,亦會被歸類屬於不受歡迎的軟體。木馬抗辯:木馬抗辯乃指被告無法提供無辜事證,但辯稱電腦可能有木馬程式或遭不明人士入侵。刑事責任:刑法第362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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