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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國防部某軍醫院向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報稱,有不知名男子偽造刑事警察局之公文書,於95年3月2日14時5分及22時33分許,僭行偵九隊之職權,以偵辦案件為由,匿名傳真要求調閱該院某主治醫師當日使用電腦之網路連線紀錄及使用人之相關資料,此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刑事警察局之聲譽,為正視聽,嚴杜、遏止宵小行徑,遂據以偵辦。(二)研判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動機,初步懷疑可能係詐騙集團或徵信社等,為取得該軍醫院內部機密資料所為之技倆,續經詳細檢視該偽造之公文內容後,發現偽造之公文書格式係94年以前所用的舊格式,應非專業的詐欺集團或徵信社所為,復由偽造之公文內容所陳述之情狀研判,本案應為該院員工之感情糾紛,所衍生出的報復行為。(三)案經反查人被害人生活交往後,向中華電信及相關單位查詢、調閱資料分析,初步鎖定賈姓男子涉有重嫌,經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深入追查及搜證,於日前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三重地區搜索,賈姓男子見事跡敗漏,對涉案犯行坦承不諱,現場查扣作案用電腦1台及本案偽造行使之公文書2份,全案依涉嫌偽造文書、妨害秩序、妨害名譽等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五)本案屬新型資訊網路之特殊犯罪型態,犯罪人教育程度較高,尤其對於電腦繪、製文書之操作技術能力甚強,其偽造之公文書極難辨認真偽,一般機關行號、金融單位等業者較不易察覺,且容易上當,易為有心人士所利用,刑事警察局特別呼籲各機關行號、金融單位應加強保防安全,建立查詢機制,以免為宵小所利用,同時刑事警察局並將持續掃蕩、查緝各類網路犯罪案件,不法人士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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